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李健,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4********,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健在成都市青羊区**村**菜市场,趁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不备,将曾某某放在小型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1900元和曾某某的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盗走。李健盗窃后逃离现场时,被刘某某等人抓获。民警后对李健进行检查,查获其持有的赃款现金人民币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健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3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光盘壹张;
5.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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