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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健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健,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山西省长治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健从济源市文化路**饭店后门进入饭店,将吧台上的650元左右现金盗走。

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健从济源市文化路**饭店后门进入饭店,将店内的三瓶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430元。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健从济源市文化路**饭店后门进入饭店,将店内的六瓶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720元。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健从济源市文化路**饭店后门进入饭店,将店内的一箱泸极牌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健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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