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傅福,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90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杜某某,男,住都江堰市**镇。
被害人何某某,男,住成都市武侯区**镇。
被害人刘某某,男,住成都市新都区**镇。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傅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傅福于2007年注册成立四川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2013年9月,被告人李傅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在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社区投资数亿元建设生态园项目,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信任,并以收取工程信誉金的名义,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李傅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身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在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修建钢结构加工厂房项目,并伪造公司资产证明,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李傅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身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在都江堰市崇义镇罗桥村大棚钢结构工程项目,并伪造公司资产证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李傅福收取上述款项并使用完毕后逃匿,至案发时未归还涉案款项;李傅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傅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傅福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检察官助理:黄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傅福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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