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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元富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元富,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元富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村**组**号**农家乐三楼员工宿舍趁无人之机,在宿舍桌上一男式钱包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56元耗用。

2、2020年5月7日白天,被告人李元富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农家乐,趁无人之机在农家乐二楼员工宿舍内实施盗窃,在被害人胡某某床上枕头下紫黑色腰包内盗窃现金500元、床下箱子内盗窃绿色女士内裤一条、在一楼雨棚下盗窃紫色女士内裤一条;在被害人谢某某衣柜内黑色挎包里面盗窃现金360元;在被害人王某某衣柜内黑色双肩包里面盗窃现金200元、桌子上盗窃黑色女士内裤一条、在一楼雨棚下盗窃白色女士内裤一条;在被害人胡某某迷彩大背包内盗窃女士内裤一条、在一楼雨棚下盗窃女士内裤一条。赃款耗用。

3、2020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元富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从一楼寝室窗户翻进房内实施盗窃,在床头柜上盗窃一个黑色女士背包后逃离时被人发现,遂将背包内现金500 元取出盗走,将背包丢弃在附近土地里。赃款耗用,

4、2020年5月11日9 时许, 被告人李元富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在围墙旁翻竹梯到二楼实施盗窃。在二楼盗窃财物时,发现一楼有人回家,遂从二楼卧室窗户翻窗跳到隔壁院子,再从院子翻围墙到**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一楼寝室内床上棉絮下面盗窃现金2000元。赃款耗用,

5、2020年5月1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李元富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从一楼大门撬锁进入实施盗窃,在二楼卧室内桌子上黑色小包内盗窃现金785元,盗窃得手后随即被人发现,被告人李元富遂翻窗逃跑,逃至隔壁人家院子外泥土地上时,被群众挡获后移交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元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帮华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元富现押于龙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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