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李元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到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元平先后在微信、闲聊、默往三个社交APP上建立赌博群并邀约参赌人员加入,通过将群里的参赌人员添加进其在熊猫麻将APP上开通的“预则立梦之队2”亲友圈并负责充值房卡,以方便参赌人员可以在亲友圈中组局打“成麻”或者“跑得快”。“成麻”1分3元钱,“跑得快”1分2元钱,一般8把为一局。为便于参赌人员结账,李元平购买了可以自动发送每局战绩图到赌博群里的软件,参赌人员根据战绩图上的输赢分数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由赢10分及以上的大赢家发一个4元(后期一小段时间为5元)的红包作为房费抽头,李元平通过收取该红包获利。2019年6月开始,由李元平的妻子被告人颜某某协助在闲聊或者默往群中收取大赢家发送的4元(或5元)房费红包,只有极少数4元红包为颜某某帮忘领红包的参赌人员收取,金额不超过1万元,李元平则主要负责购买房卡、群的管理以及处理参赌人员纠纷等事宜,收取的房费主要用于夫妻共同日常开销,部分由颜某某负责保管。经鉴定,李元平在闲聊群中收取的4元房费红包共计91412元,在默往群中收取的4元房费红包共计2904元、5元房费红包共计70元;颜某某在闲聊群中收取的4元房费红包共计374092元,在默往群中收取的4元房费红包共计117204元、5元红包共计5820元。李元平抽头渔利金额为58万余元,颜某某抽头渔利金额为49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颜某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将李元平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李元平、颜某某手机共四部,黑色大众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了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冻结了二人名下多张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封扣押及冻结文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熊猫麻将界面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建立亲友圈、购买房卡以提供赌博条件,吸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元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元平、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元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元平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颜某某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页、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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