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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兆鑫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李兆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汽车有限公司操作工,户籍地及住址为天津市西青区杨**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兆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兆鑫自2010年起在天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负责后装三线操作岗工作。从2018年底开始多次在天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装车间内,趁车间无人之机,在公司总装课车间的各个工位处盗窃各类汽车配件30余次,共计529件,经鉴定被汽车盗配件价值91792.75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李兆鑫在微信、咸鱼网上兜售所盗配件,直至2020年8月18日被抓获,共非法获利85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李兆鑫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单位天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张占英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兆鑫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天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装车间监控视频录像;

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详细信息》、被告人李兆鑫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截屏图片、天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兆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鑫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兆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兆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兆鑫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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