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先云,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住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李先云虚构其与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24号“绿地世纪城”小区物业签订合同,取得该小区三期内摆设装修摊位进行招商的事实,虚构可以安排被害人董某某、潘某某、苟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进该小区内设摊卖建材、搞装修等事实,骗取上述五名被害人的信任,在成华区云龙路敦煌茶楼等地,以交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苟某某人民币3600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86000元。
2018年12月2日,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六合广场假日酒店内,李先云被民警挡获归案。经核实,截止起诉前,被告人李先云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已退还被害人苟某某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先云现被监视居住,地点: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5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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