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先瓦,别名李艳,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2********,德昂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芒市人,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乡**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龙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先瓦在龙陵县**镇**村**路后面,以当面交付、藏匿后自取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郑某某、莫某某、唐某某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7日、5月10日,被告人李先瓦先后两次贩卖共计3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郑某某,获利人民币600元。经侦查实验,计重3.348克。
2.2019年3月14日、3月27日,被告人李先瓦先后两次贩卖共计24粒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唐某某,获利人民币400元。经侦查实验,计重2.232克。
3.2019年3月7日、3月14日、3月18日、3月28日、4月5日、4月12日、4月22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5月12日,被告人李先瓦先后十一次贩卖共计132粒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莫某某,获利人民币2200元。经侦查实验,计重12.2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先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仍多次向他人有偿转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瓦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先瓦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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