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李先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8********,苗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平坝县,现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2年11月2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石狮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先贵酒后在石狮市**镇**村**路**号餐馆,遇见被害人拉某某在该餐馆吃饭饮酒,在互不认识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先贵坐在被害人同桌,并一起喝酒,期间俩人发生口角纠纷,后拉某某到附近便利店内买烟酒,被告人便从餐馆厨房拿一把菜刀,放在身上,也随后到便利店,被告人李先贵与被害人为付款事由争吵。随后,被告人李先贵持菜刀刺向拉某某的左大腿,致使拉某某左股动、静脉完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先贵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离开现场后又回到现场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经法医学鉴定,拉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股动、静脉完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李先贵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23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
2、书证:报警登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张某某、吉某某、庄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先贵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亚玲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李先贵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光盘玖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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