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李先龙,绰号小龙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房**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至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后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至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洪慧萍,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71980********,黎族,文盲,户籍登记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村**队**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房**组。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云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王云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后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王云虎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家关在牲畜圈里的一头母牛和二十四只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黄某某家被盗牛羊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186元。
2、2018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家关在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韩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40元。
3、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王云虎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赵某甲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甲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王云虎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00元。
5、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等人窜至会泽县**镇**村委**街**组,盗走被害人丁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丁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6、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等人窜至会泽县**镇**村委**街**组,盗走被害人代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后牛掉到水沟里拉不走被代某某家找回。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代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7、201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等人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朱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8、2018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王云虎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牛圈里的两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某家被盗的两头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9、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窜至会泽县**镇**村委**街**组,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罗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800元。
10、2018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郑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11、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黄母牛。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徐某某家被盗母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00元。
12、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先龙伙同洪慧萍窜至会泽县**镇**村委**组,将被害人杨某某家关在牲畜圈里的一头黄公牛盗窃拉出圈门后牛受惊吓,被盗牛跑了掉到阴沟里,被人发现后李先龙、洪慧萍逃离现场。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杨某某家被盗的公牛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共参与盗窃12桩,其中盗窃既遂的11桩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8626元,盗窃未遂一桩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王云虎参与盗窃4桩,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3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案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锁某某、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王云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王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先龙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洪慧萍、王云虎在参与作案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先龙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先龙、洪慧萍、王云虎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卷外材料26页、作案交通工具(云******红色王牌汽车一辆,该车现暂由会泽县公安局保管)待开庭移交处理、量刑建议书四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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