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光全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楼被害人蒲某某家门前,盗走蒲某某晾晒在门前楼道内的黑色呢子外衣及保暖内衣各1件,后丢弃。
2.2019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光全来到北碚区**路**号**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前,盗走王某某晾晒在门前的深色防寒服、黑色裤子及白色针织毛衣各1件,后丢弃。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光全来到北碚区**村**号**家常菜馆附近,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使用火钳将吧台抽屉的挂锁破坏,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95元及1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和5包软玉溪香烟。后将盗窃的2条香烟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耗用。
2019年12月17日晚2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光全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73元、软玉溪烟半包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经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火钳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光全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光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光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附件:
1.被告人李光全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零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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