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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光忠盗窃案、樊某某、肖某某、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光忠,曾用名“李小满”,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 11日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青山湖区,住青山湖区**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樊某某、肖某某、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光忠伙同“周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先后购买一辆黑色别克二手汽车、一辆黑色丰田二手汽车进行改装,在深夜或凌晨驾驶改装好的汽车两两出行,在进贤县、抚州市以及南昌周边地区,趁停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国道旁的货车司机熟睡之机撬开货车的油箱盖,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抽出并盗走。李光忠参与与“周某某”、“王某甲”共盗取柴油5000余升,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

1.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进贤县福银高速泉岭服务区盗窃被害人吴某甲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德昌高速军山湖服务区盗窃被害人江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抚州市高新区南方水泥厂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抚州市高新区高新六路与文昌大道交叉路口加油站旁盗窃被害人于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2.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进贤县三里乡昌万公路健武村路段盗窃被害人朱某甲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德昌高速军山湖服务区盗窃被害人吴某乙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3.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进贤县新 320国道坝泉路口盗窃被害人胡某甲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4.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进贤县福银高速泉岭服务区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挂车油箱内的柴油。 

5.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进贤县新320国道罗溪路口盗窃被害人胡某乙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6.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在余干县昌万公路绳口加油站盗窃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乙、齐某某三人三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7.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王某甲”在进贤温圳监狱附近中石化加油站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吴某丙、汪某某二人两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温圳梨温高速出口中国石油加油站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丙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德昌高速军山湖服务区盗窃被害人张某甲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8.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王某甲”在进贤县温圳工业园江西安捷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毛某某两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德昌高速军山湖服务区盗窃被害人张某乙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抚州市抚吉高速崇仁服务区盗窃被害人李某丁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9、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王某甲”在南昌县昌万公路老收费站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乙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德昌高速军山湖服务区盗窃被害人穆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10.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王某甲”在进贤温圳监狱门外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邹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温州工业园高新电子公司旁盗窃被害人万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进贤县316国道长山加油站盗窃被害人官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在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盗窃被害人全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11.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光忠、“王某甲”在进贤县三里乡德丰酒店旁盗窃三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窃取柴油后,被告人李光忠、“周某某”、“王某甲”联系被告人樊某某收购柴油。樊某某明知李光忠等人销售的柴油是犯罪所得,仍以3.9元/升的价格多次收购柴油共计7100升,价值人民币45403元。收购柴油后,樊某某又以4.5元/升的价格多次将收购柴油转售给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肖某某、喻某某明知樊某某收购的柴油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多次以低价收购,并以5.4元/升的价格销售给南昌市周边地区的工地上的工程车辆牟利,销售柴油共2000余升,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另外,肖某某还多次帮助樊某某从李光忠等人车上接收柴油并运给樊某某联系好的购买柴油的人,樊某某按0.1-0.2元/升支付运费。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光忠、樊某某、肖某某、喻某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江某某、朱某甲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李光忠、樊某某、肖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光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忠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光忠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多次以低价收购,价值人民币45403元,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明知樊某某收购的柴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肖某某还帮助樊某某接收、运输柴油,该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光忠、樊某某现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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