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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光念故意杀人案、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光念,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念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指定辩护人:王小川,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李光念购买射钉枪及钢管自行改装两把射钉枪用于打鸟。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光念持有的两支改装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光念在西藏张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随后张某某陆续向李光念支付了部分工资。2020年4月24日,李光念前往张某某家中找张某某,得知张某某未在家后离开。同年4月27日早上,李光念在家将两把改装射钉枪装好钢珠和子弹并准备了一把尖刀随后装挎包携带至张某某家中。李光念通过王某某的电话找张某某讨要工资未果后,使用一把改装射钉枪向王某某胸口部位开枪后离开现场并将装有枪和刀具的挎包丢弃于附近柑子园边上。同日上午10时55分许白某某接到冉某某电话后与周某某赶往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送至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抢救,经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术中诊断王某某受枪击伤: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胸腔内异物、左胸壁挫裂伤、左胸壁异物、右手第一掌骨开放性骨折伴骨缺损、右手掌大鱼际肌群毁损伤伴软组织缺损、右手掌部异物存留、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某肺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右手损伤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光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念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念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目的,以枪支射击他人要害部位,意图杀害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念在实施杀人犯罪过程中,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光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光念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石小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光念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鉴定意见贰份,附卷光盘柒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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