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光恒,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恒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11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光恒因房屋交界和低保被取消等问题,与其邻居被害人洪某某存在矛盾。2018年8月4日10时许,李光恒在其家门前与洪某某妻子发生争吵,后洪某某来到现场与李光恒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李光恒持十字镐击打洪某某头部、腰部、臀部等部位数下,后洪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洪某某死亡原因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李光恒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醒,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十字镐1把;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相关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光恒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提取、辨认、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恒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光恒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6张,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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