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光来,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3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同年5月1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来进入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利群综合商店内盗走500元现金。
2.2020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光来在北京市密云区**镇天天生活超市附近,将超市一层后窗户铁丝网破坏后进入超市,将1700元现金及一部OPPO R9pIus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80元。
3.2020年3月10日夜间,被告人李光来进入滦平县**镇**村老虎沟防疫站帐篷内,趁防疫人员冯某某熟睡之际,将其2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33元。
4.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来到滦平县**旅馆,破坏门锁后进入旅馆,将旅馆登记室内的监控主机、185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5595元。
5.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光来将陈某甲停放在滦平县**镇**村**饭店门口的捷安特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760元。
6.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光来进入滦平县**镇**村中益诚达建筑工地宿舍内将刘某某的黑色苹果8P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84元。
7.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光来进入滦平县**镇**商城办公室内将陈某乙的手提包盜走,包内有1770元现金。
8.202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光来进入滦平县**馆3楼**室将租住在该室的王某甲手提包内60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4月10日夜间,被告人李光来到滦平县**手机店,破坏手机店二楼后窗户的铁丝网进入店内,撬开手机店二楼库房门,将库房内14部华为手机及一楼大厅柜台的3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4部华为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2286元。
10.2020年4月13日左右,被告人李光来进入兴隆县**镇住这旅馆,将任某某的苹果8P牌手机盜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49元。
综上,被告人李光来共盗窃他人财物及现金合计人民币66107元。被告人李光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李光来身份信息;(3)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到案经过;(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6)证明书。
2.证言证言:证人陈某丙、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光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滦价认定(刑)字[2020]18号;(2)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密发改认(刑)字[2020]34号。
6.勘验、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和照片;(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光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光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光来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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