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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光洁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光洁,男,1975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030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下半年某日,李光洁至屯溪区永辉超市一楼耐克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灰色棉质女士长裤一条,价值499元。

2、2019年4月6日,李光洁至屯溪区永辉超市一楼耐克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色短袖体一件,价值299元。

3、2019年7月份某日,李光洁至屯溪区永辉超市一楼耐克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色挎包一个,价值179元。

4、2019年10月2日晚上9时许,李光洁至屯溪区太平洋购物中心彪马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彪马运动裤一条,价值399元。

5、2019年12月7日13时许,李光洁至屯溪区银街意尔康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色奥康皮鞋一双,价值501元。

6、2019年12月8日11时许,李光洁至屯溪区银街小魔怪牛仔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色皮鞋一双,价值399元。

7、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李光洁至屯溪区黄山西路新街腔调男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盗得黑色底长款外套两件,价值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丁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光洁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洁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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