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李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4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08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光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租**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奔牛”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监控截图、被告人李光正面照、现场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光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辨认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光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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