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李光福,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捉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伍,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捉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福、谭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光福、谭伍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光福伙同丁某某(已判刑),将被害单位重庆中梁山**公司**分公司位于本区中梁山镇**厂的废铁盗走,藏匿于丁某某位于本区含谷镇的家中,并于次日在本区含谷镇“**收购站”销赃获利3350元;
二、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光福伙同丁某某,将被害单位重庆中梁山**公司**分公司位于本区中梁山镇**厂的废铁、铜芯电线盗走,藏匿于丁某某位于本区含谷镇的家中,并于次日在本区含谷镇“**收购站”销赃获利2120元;
三、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光福伙同丁某某、陈某某(已判刑),将被害单位重庆中梁山**公司**分公司位于本区中梁山镇**厂的废铁、线缆盗走,藏匿于丁某某位于本区含谷镇的家中,并于次日在本区含谷镇“**收购站”销赃获利4030元;
四、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光福、谭伍伙同丁某某、陈某某,将被害单位重庆中梁山**公司**分公司位于本区中梁山镇**厂的废铁、电机内铜芯盗走,藏匿于丁某某位于本区含谷镇的家中,并于次日在本区含谷镇“**收购站”销赃获利10950元;
五、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光福伙同丁某某、陈某某,将被害单位重庆中梁山**公司**分公司位于本区中梁山镇**厂的废铁盗走,藏匿于丁某某位于本区含谷镇的家中,并于同月11日在本区含谷镇“**收购站”销赃获利5640元。
综上,被告人李光福实施盗窃行为五次,共计金额26090元;被告人谭伍实施盗窃行为一次,金额1095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谭伍在本区华岩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光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李光福、谭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截图、登记本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
4.被告人李光福、谭伍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光福、谭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福、谭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光福盗窃金额人民币26090元,谭伍盗窃金额人民币1095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福、谭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光福、谭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光福、谭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李光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谭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李光福、谭伍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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