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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光荣、彭天兵等抢劫、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8〕288号

被告人李光荣,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彭天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向成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龙里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龙里县**镇**村贵鲁寨。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三人经商议,决定趁晚上对路边人员实施抢劫。次日,被告人李光荣携带事先准备的长刀、钢管等作案工具,驾驶鄂******号轻型普通货车运载被告人彭天兵、向成兵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1时许,三名被告人行车至莆田市涵江区荔涵大道沁东村路段时,发现路边辅道上停放的一辆闽******号小型汽车。随后,三名被告人持工具上前砸坏被害人的车窗玻璃,逼迫车上人员即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下车,将二人挟持至鄂******号轻型普通货车并驾车至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雪津啤酒厂附近一块空地处,后三名被告人持长刀等工具威胁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说出手机微信、银行卡密码,以微信钱包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处分别抢得98740元(人民币,下同)和15664元。尔后,三名被告人又将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挟持至涵江区江口镇蒜溪公园的山上,抢走被害人陈某某的“华为mate9”手机(价值1430元)、林某甲的“华为荣耀V8”手机(价值600元)各一部,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后予以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管一把、长刀一把、鄂******号轻型普通货车一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1日间,被告人李光荣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彭天兵、向成兵,采取持钢管砸碎车玻璃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光荣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小区附近,持钢管砸碎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小型汽车的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的5双女士鞋子、30多件短袖T恤等物品。

2.2018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光荣伙同彭天兵、向成兵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兴涵门附近的停车场,由被告人彭天兵、向成兵负责望风,被告人李光荣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林某丙停放在该处闽******号小型汽车内的现金500余元。

3.2018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光荣伙同彭天兵、向成兵来到福清市龙江街道核电小区附近,由被告人彭天兵、向成兵负责望风,被告人李光荣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小型汽车内的现金50余元。

4.2018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光荣伙同彭天兵、向成兵来到福清市石竹名城紫金轩停车场内,由被告人彭天兵负责望风,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走车牌号分别为闽******、闽******、闽******、闽******、鄂******等五部车内现金共计300余元以及钱包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于2018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管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长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共同当场劫取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4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荣单独或者多次伙同被告人彭天兵、向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光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结伙后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属恶势力,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18年10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李光荣、彭天兵、向成兵现均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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