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李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同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光经李某某(已判刑)介绍,于2014年1月21日22时许,从外地将40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至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镇龙泉雾村30号,出售给任某某(已判刑)。2014年1月22日中午,任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回到本市丰台区分钟寺京成138快捷酒店8313房间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房间内起获七袋甲基苯丙胺,净重405.33克;二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87克;一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净重0.06克。上述毒品共计408.26克均已被收缴。
被告人李光作案后,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李伟、任庆国的证言;4.被告人李光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雪晴
代理检察员:张景岩
2019年8月1日
附:
1. 被告人李光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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