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李光超,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光超曾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光超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超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光超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上午7时许,沭阳县城管局员工汤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北路执勤。张某某为阻止被告人李光超占道经营,将其称盘拿在手中,致李光超销售的葡萄掉落在地上。李光超认为系张某某故意所为,愤怒持豆芽叉将张某某左手戳伤,并对张某某殴打、辱骂、威胁。经鉴定,张某某左胸部及左手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光超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光超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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