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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克珍故意杀人案)_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克珍,男,19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54********,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省银川市**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号)。201912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110日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克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11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克珍曾因琐事与鲁某某(被害人,27岁)发生矛盾。1997年2月24日15时许,鲁某某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村的李克珍家追问此事,与李克珍发生争执后,鲁某某被邻居高某某等人推出屋外,并在李克珍家门口辱骂李克珍。李克珍遂将家中剪刀卸下一片,持单片剪刀冲出门外朝鲁某某背部捅刺一刀,鲁某某后退过程中倒在地上,李克珍又向其胸背部捅刺多刀后逃离现场,鲁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背部致心脏破裂、血气胸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李克珍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宁夏省银川市**小区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克珍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

2.证人曹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克珍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5.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克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克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博文

2020410

附:

    1.被告人李克珍现在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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