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克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街**楼**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克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克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李克雄至本区**街**街**里**号,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得郑某某放在客厅桌上的银灰色华为牌畅想10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销赃至大智路,获赃款100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克雄至本区横店街宏涛网吧内,窃得李某乙放在桌上的玫瑰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丁某某放在桌上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后将上述手机销赃至大智路,获赃款150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克雄至本区横店街金时刻网吧,窃得余某某放在桌上的蓝色OPPO牌AX7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销赃至大智路,获赃款50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克雄至本区**街**店铺内,趁店铺无人之机,窃得谢某某放在店内的红铜线三卷。后将该铜线销赃至横店街谌家湾涵洞附近的废品回收站,获赃款60元,已被其挥霍。
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克雄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克雄身份信息、病例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丁某某、余某某、谢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克雄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6.抓获经过;7.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克雄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克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李克雄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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