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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全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李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全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K7920488),搭乘贺某某,沿范店乡五七村五组往五七村六组方向行驶,路过万某某家门口时,搭乘万某某,15时许,行驶至范店乡五七村五组(小地名:简桐坡)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右侧防撞墩相撞,造成贺某某当场死亡,万某某受伤经乐山市沙湾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全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资料、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

(院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全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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