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全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庄,暂住南安市**镇**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全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8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李全会到被害人丁某某位于南安市**镇兴隆宾馆504的租房,并同丁某某及与其同居的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全会趁王某某在504租房客厅整理被告人李全会之前寄放的工具之机,从厨房拿走一把菜刀放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之后,被告人李全会将丁某某拉进丁某某的妹妹李某某的卧室并反锁,两人再次争吵后,被告人李全会欲杀死丁某某,遂拿出挎包内的菜刀砍伤丁某某的额面部、颈部、气管、肩背部等处,丁某某挣扎中打开卧室门,被告人李全会又持刀砍伤站在卧室门口的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遂拉住被告人李全会并纠缠在一起,后王某某让刚从厕所出来的李某某打电话报警。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被告人李全会与王某某仍在拉扯对峙,民警将双方控制住,后将被告人李全会带回调查。
2020年3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2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三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疾病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全会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7、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全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会因婚外感情纠纷,故意持刀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全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全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全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全会致被害人丁某某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三处,并致使证人王某某轻微伤,且尚未赔偿,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全会在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七年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培志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全会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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