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兰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兰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4月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兰春到邻居张某某家归还之前赊欠的烟酒钱并打酒喝,当时只有张某某岳母罗某某在家。被告人李兰春在被害人罗某某不同意赊酒的情况下,自行在张某某家打酒喝,其大量饮酒后,持张某某家厨房内的菜刀猛烈砍击被害人罗某某头部、脸部,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兰春在案发现场被赶来的李某某、辅警王某某等人制服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兰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兰春现押于高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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