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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兰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兰邦,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广西北海市**园**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兰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被告人李兰邦加入广西北海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中国商务运作”、“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交人民币7万元钱后获得加入资格,次月由上家返利人民币19200.00元,并安排人员对新加入的人员进行培训,该人员再去发展成员,每发展一个成员都有返利,下线发展的人员加入,上层级人员均有返利,以此类推,每个加入的成员只要发展到29人,就可以上平台成为老总级别。该组织向加入的人员宣称,成为老总级别后每月分到人民币6至10万元,2年就可以赚到人民币1040万元。李兰邦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李某乙(已判)为自己的下线,李某乙发展了张某某(已判)为自己的下线,2013年11月,殷某某(已判)到北海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某某的下线,殷某某发展下线徐某甲、徐某乙、饶某某等人。李兰邦组织召开老总级别的传销列会,李某乙及其下线张某某为该组织提供资金账户,殷某某将发展下线的资金打入李某乙、张某某提供的账户。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兰邦、李某乙、张某某、殷某某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9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自李兰邦往下发展达13层级。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在本次传销活动,涉及相关人数共150人,投资款人民币6872390.00元,李兰邦传销活动中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05116.00元,李某乙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收到返利人民币28093.00元,李某乙下线张某某传销所得人民币3055899.90元,张某某下线殷某某传销所得人民币991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户流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兰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兰邦以推销开发关系北海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应辉 

检察官助理:杨贤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兰邦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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