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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关元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李关元,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9日批准,于2019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关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5日将案件报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唐某丙购买“六合彩”后找被告人李关元兑奖,双方因中奖数额问题发生争吵,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见状后上前找唐某丙交涉被唐某丙辱骂并追赶,李关元用刀捅刺唐某丙胸部、背部、右手臂、左大腿等部位致唐某丙当场死亡,随后,李关元、李某乙兄弟潜逃。经鉴定,死者唐某丙系锐器刺伤心脏和肺脏导致急性失血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关元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等;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讯问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关元在斗殴中故意用刀捅刺被害人唐某丙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祖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关元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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