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关妹,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乡**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关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李关妹到个旧市**乡**村红崖子的自家地里干活,当日17时许,见到同村村民李某甲在旁边地里干活,因被告人李关妹怀疑自己家人身体不好是李某甲用封建迷信方式“拿魂”所致,遂欲伤害李某甲。被告人李关妹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在路旁树丛中砍了一段栗树棒,走近正在土路上装马驮子的李某甲,双手持栗树棒朝李某甲左后脑部连击数下,致李某甲倒地后离开。被害人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4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木棒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普某某、李某丁、李某戍、白某甲、白某乙、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4、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李关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关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关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麦肖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关妹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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