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兴中,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路,工作单位无,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中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下午,吸毒人员陆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李兴中购买毒品冰****,陆某某从微信转账1000元定金****,二人约定当晚在从江县洛香镇交易毒品,当晚19时许,李兴中驾驶浙H****6号长安牌面包车携带事先包装好的三袋毒品冰毒从榕江县前往从江县洛香镇,同行人员有阳某某,至21时许,李兴中在从江县洛香镇从江大道川渝饭店旁路边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车辆驾驶位车门储物盒里搜出外用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封口胶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经称量净重1.984克,在面包车前面的路灯杆脚下查获李兴中丢放的一个双喜牌香烟盒和一个红旗渠烟盒,内分别装有透明塑料胶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各一包,经分别称量净重19.887克、9.898克,总计净重31.769克。后在李兴中租住的位于榕江县古州镇水洞卡居民楼五楼房间卧室内搜查出三袋冰毒疑似物和两粒麻古,分别净重2.70克、1.06克、0.17克,两粒麻古净重0.20克,净重4.13克。以上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共净重:35.899克,经黔东南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兴中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的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及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仍进行贩卖、运输,共计35.8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世永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捌张,补充证据材料五份共二十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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