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兴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9********,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巧家县,住云南省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被告人李兴友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5日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21日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9日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兴友于2020年8月25日至9月11日,至海安市**路**号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海安市高新区胡集街道仁桥医院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合计人民币2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兴友于2020年8月25日中午,至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赵某甲放在铁皮柜中包内的人民币230元。
2.被告人李兴友于2020年9月6日8时许,至海安市高新区胡集街道仁桥医院二楼老干部病房6号床,乘隙窃得被害人赵某乙放在病床上布包内的人民币560元。
3.被告人李兴友于2020年9月11日9时许,至海安市**区**街道**村**组宋某某的租住房,溜门入室,窃得房间内背包中人民币1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兴友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兴友的供述和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兴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兴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兴友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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