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李兴外,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兴外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宿舍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兴外用脚将被害人杨某某踢伤,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兴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兴外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散页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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