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李兴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村**组**号**号。因赌博,于2014年4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赌博,于2020年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段**村**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平、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兴平、王某某在晋江市**镇**路**号**幢**室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局押注最低人民币20元,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李兴平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开门及接引赌客。该赌场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等人参与赌场事务,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发牌及“抽水”,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望风。2020年5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兴平、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及曾某某、许某某26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查获赌具扑克牌八副、骰子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513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及赌资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兴平、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证人曾某某、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平、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远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兴平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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