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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兴旺诈骗、招摇撞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兴旺,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两次传唤不到案,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旺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李兴旺是为祁东县白鹤铺派出所线人。2017年,被告人李兴旺电话联系询问县**局**周某某能否办理失地农民社保。周某某表示没有失地不是失地组上人肯定办不成。之后,被告人李兴旺再通过雷某某认识贺某某(原祁东**局**主席,已另案处理),贺某某表示可以办理,贺某某要求被告人李兴旺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5000元一人的活动经费。被告人李兴旺对各被害人称与**局**周某某关系好,周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失地农民社保。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分别收取12名被害人15000元至23000元不等的办理费,共计214300元(案发前已退还32000元,案发后剩余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告人李兴旺收取钱后,分两次将6个人的资料及3万元交给贺某某。2019年6月,被害人开始催被告人李兴旺退钱,贺某某将3万元退还给李兴旺。后被告人李兴旺一直找各种理由不退还钱给被害人,直至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打电话报警。

2020年5月12日至13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李兴旺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兴旺协助白鹤铺派出所抓获4名吸毒人员。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兴旺在白鹤铺派出所办公室将冉某某单独提到另一间办公室。被告人李兴旺对冉某某说给3万元,就把他放了。吸毒人员冉某某表示同意后,使用李兴旺手机拨打电话给吸毒人员冉某某舅舅冉某某。冉某某在电话里要冉某某拿3万元钱到白鹤铺派出所给这个电话的主人,他就可以放出来了。说完话后,被告人李兴旺将电话挂断,并将冉某某带回原办公室。

1月8日中午的时候,被害人冉某某来到白鹤铺派出所前坪李兴旺车上。李兴旺称自己是白鹤铺派出所工作人员,这个事情是所长安排自己做的。于是,被害人冉某某拿了3万元钱现金和一条和天下香烟给李兴旺。1月9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冉某某被白鹤铺派出所送到祁东县戒毒所强制戒毒。被害人冉某某知道冉某某没有放出来后,要求李兴旺退钱。几天后,李兴旺退了2万元钱给被害人冉某某,剩下的1万元钱用于继续打点办事情。2020年1月20日,冉某某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被告人李兴旺称要再凑4万元,让强制戒毒改成社区戒毒,过年前一定把冉某某弄出来。冉某某将钱给了李兴旺后,直至过年冉某某一直未放出。被告人李兴旺在电话中答应说冉某某过完年就退钱,但年后李兴旺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未将钱归还。

2020年5月12日,李兴旺家属退还5万元,冉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李某乙、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兴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松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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