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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兴权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兴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兴权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镇文化中心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二小包净重为1.79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赖某某。

2、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兴权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放在晋江市**镇**社区**路**号的公共男厕所最后一间垃圾桶底下,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化名)。

3、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距离第二次交易约半个小时后),被告人李兴权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放在晋江市**镇**社区**路**号的公共男厕所最后一间垃圾桶底下,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4、2019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兴权在晋江市**镇**社区**区**号一无名服装加工厂内,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5、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兴权在晋江市**镇**社区**区**号一无名服装加工厂门口,将二小包净重为0.8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兴权处扣押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从第一起犯罪现场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从第五起犯罪现场查获二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案发后,上述毒品均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海洛因;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小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兴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权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兴权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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