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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兴盗窃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兴,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兴自2019年6月以来,多次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他人住房内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外墙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鹏达国际城4栋501室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系毛坯房),并在付某某家中居住约一个星期,将屋内的六个手镯、一个貔貅金镶玉吊坠、一枚18K金蓝宝石吊坠、一对龙凤玉质吊坠项链、一个手掌型金镶玉挂件、一个黑色COCO牌挎包、一个灰色dusto牌挎包、一个凯西奥牌行李箱、一套1元至100元同号人民币纪念币、一条意大利彩金项链、两支镶有蓝宝石的金钢笔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和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认定,付某某家被盗的财物合计价值46697.45元。

2、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兴采取翻越住房厕所窗户进入室内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鹏达国际城6栋1702室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将李某乙放置在家中卧室电脑桌上的首饰收纳盒内的一条铂金钻石项链、一颗卓尔牌铂金钻戒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家被盗的财物合计价值5880.60元。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由厕所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鹏达国际城4栋506室被害人兰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兰某某家客厅电视机柜旁边的一瓶麦吉丽牌乳液、一瓶麦吉丽牌化妆水、一瓶麦吉丽牌贵妇膏、两盒麦吉丽牌眼霜、两个麦吉丽牌气垫及客厅桌子上的一块罗西尼牌手表和、一块DW手表和鞋柜上一个黄色小米书包等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兰某某家被盗的财物合计价值5483元。

4、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鹏达国际城7栋1604室被害人秦某某家中,将秦某某放在门口处的一个绿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银行卡、三张分别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一枚铂金指环、一把别克牌车钥匙。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秦某某家被盗的物品(购物卡除外)合计价值2079.35元。

5、2019年7月初的一天和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两次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8栋16-4室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将一个金镶玉吊坠、一个MYD牌书包、一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一件安踏牌卫衣及500元现金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家被盗的物品合计价值707.40元。

6、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8栋1804室被害人申某某家中,将一个棕色菲安妮牌挎包、一瓶欧莱雅牌化妆水、一瓶欧莱雅牌乳液、一瓶欧莱雅牌面霜、一只小甘菊牌护手霜、一支迪奥牌口红、一支KM牌口红、两张分别价值1000元的国贸购物卡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申某某家被盗的物品(购物卡除外)合计价值1267元。

7、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4栋2403室被害人代某某家中,盗窃一个花花公子牌行李箱、一件牛仔外套、一件积客亿客牌的衬衣、一条积客亿客牌的长裤、一条优组牌的牛仔裤、一件诺曼沙牌内衣、一个化妆包、一支卡姿兰牌的眉笔、一盒高夫牌的面膜及小吃、水果、可乐等物品。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代某某家被盗的物品合计价值292.54元。

8、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7栋604室被害人安某某家中,盗窃一个黑色MCM牌背包、两瓶兰蔻牌香水、一瓶COCO牌香水、一瓶minmin牌香水、一个黑色暴龙牌眼镜、3套歌弟牌装饰品、2个阿玛施牌装饰品、一条曼德诗牌项链、一个曼德诗牌飞机型装饰品。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安某某家被盗的物品合计价值5570元。

9、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兴采取攀爬楼房外平台的方式,由厕所进入湄潭县湄江街道可桢路鹏达国际城3栋2104室被害人李某丙家,将屋内梳妆台上一个卡地亚牌手镯、一块卡地亚牌手表盗走。经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认定,李某丙家被盗的物品合计价值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估价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兰某某、秦某某、李某丙、马某某、安某某、付某某、代某某、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兴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95777.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多次入户盗窃,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兴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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