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兴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2006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兴龙利用木板和梯子攀爬进入上杭县**镇**村**路**号李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李兴龙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兴龙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