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兵元,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元涉嫌故意伤害、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兵元在与时任湖南省娄底市**局和**站中队长的刘某某聊天时了解到刘某某担心被纪委调查。后被告人李兵元自称其老家的堂兄是娄底市**室副主任,能帮刘某某摆平事情。2019一月某日,李兵元以打点**室副主任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胡某某收取现金4万元人民币。2019年2月17日,李兵元以要请**县公安局领导吃饭为由,向胡某某索要2万元,胡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付李兵元1.4万元,后在2月18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兵元。几天后,李兵元又以“打点”经办民警为由向胡某某收取3万元(微信转账)。2019年4月13日,李兵元以要“打点”拍板领导为由,向胡某某收取5000元(微信转账)。2019年4月29日,刘某某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胡某某要求李兵元退钱,李兵元一直拒不退钱。
被害人谢某某为租车公司老板。被告人李兵元租用谢某某公司货车,两人因租车款产生纠纷。2020年8月20日18时许,李兵元发现租用的货车被被害人谢某某开走,遂在CBD厂附近将谢某某的小轿车拦下来,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谢某某右眼部被被告人李兵元打伤。公安机关于同日19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村市场路口设卡将李兵元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元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兵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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