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李兵(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2018年7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兵、被害人殷某某各自与朋友在本区南村镇人人佳商场对面源滋缘味大排档的两桌吃宵夜。期间,因敬酒问题,双方人员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被告人李兵持敲碎的啤酒瓶将被害人殷某某左侧颈前部割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李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兵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卷1册、光盘1册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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