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609号
被告人李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曾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兵伙同李某乙(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滩涂海边、汀田海边等地开设“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内同时雇佣汤某某、张某甲(均已判)等人负责望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兵伙同李某乙等人又结伙在瑞安市汀田海边的树林、滩涂、平阳鳌江高速出口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汤某某、肖某某(已判)等人负责为赌场望风。上述赌场陆续摆设十几天,共抽取头薪四万余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兵伙同李某乙等人在瑞安市汀田后里村办公楼后面厂房四楼、汀田大典下学树林、汀田大典下学亭子、鲍田下野滩涂等地开设“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李某乙、肖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望风。赌场开设时间四天左右,每天抽取头薪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兵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汤某某、肖某某、张某甲、仁某某、曾某某、尤某某、陈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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