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李兵,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兵在涟源市桥头河镇龙湾村、三合村、贺家村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
1.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兵陆续盗走其母亲卢某甲藏于家中的20万元左右的现金,并用于网络赌博。后故意将自家翻乱,伪造家中被盗的假象。
2.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兵趁被害人易某甲、李某甲离家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其房子的窗户木方弄断,后翻窗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香烟、核桃等物品。
3.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兵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家一楼的大门没关时潜入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数十元以及银行卡数张、身份证二个、社保卡数张、pos机一个、白色K宝一个、等物品。
4.2019年1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兵偷偷潜入被害人李某丁、贺某甲夫妇的家中二楼躲藏。次日凌晨5时许,其趁李某丁、贺某甲夫妇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在盗得现金数十元以及银行卡、社保卡、借条、存款凭条等物品后,便持卡打算去银行取款。
5.2019年1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兵偷偷潜入被害人贺某乙的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后其持贺某乙的社保卡在取款机上取款六百元,并将六百元赃款存入其银行卡的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体检表、抓获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贺某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兵的供述与辩解。
二、抢劫罪
1.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兵趁被害人陈某甲、李某辛夫妇熟睡时,用剪刀破窗进入其家中,在陈某甲的口袋里盗得现金200余元,后用绳子尝试将被害人陈某甲捆绑,并持菜刀威胁陈某甲、李某辛夫妇索要钱财,索要钱财未果后逃窜。
2.201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兵趁被害人易某甲、胡某乙夫妇熟睡后,从其家后门进入易某甲、胡某乙夫妇的房间,然后持菜刀威胁易某甲夫妇索要财物,后李兵持刀将易某甲、胡某乙夫妇砍伤后逃离。经鉴定,易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胡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3.2019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兵趁被害人李某丁、贺某甲夫妇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在盗得现金数十元、社保卡、借条、存款凭条等物品后遂持银行卡去银行取款。因未套取密码后又再次返回李某丁家,为迫使李某丁、贺某甲夫妇交出家中的钱财及银行卡密码,李兵持刀逼迫李某丁、贺某甲夫妇,后被李某丁持凳子打伤脸部,李兵见状扔掉菜刀并携带盗得的社保卡、借条、存款凭条等物品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鉴定文书;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4.被害人陈某甲、易某甲、李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多次入户盗窃;多次入户抢劫,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部分抢劫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兵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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