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442号
被告人李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79********,布依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平塘县牙舟镇兴陶某某栗木山某某11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抢劫罪,于 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兵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老学”(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经过本市黄江镇北岸社区北岸枫园饭庄门口路段,见被害人彭某某在玩手机,李兵就开摩托车从后接近彭某某,“老学”趁彭某某不备抢走彭手里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5136元),然后李兵立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李兵驾摩托车开出约50米远后失控并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老学”即逃离现场,抢来的苹果手机掉在地上,彭某某追上去抱住李兵,李兵反抗并拿摩托车防盗锁打彭某某但未打中。李兵后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摩托车、防盗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无视国法,结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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