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李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6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巷**号)。被告人李兵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1995年8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于1997年11月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兵先后五次至本市崇川区,采用翻墙、翻窗等方式进入多名被害人家中,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的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兵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采用翻墙的方式入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兵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徒手损坏防盗窗后翻窗入内,窃得被害人范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兵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采用翻墙的方式入内,窃得被害人陆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外国货币97张。经鉴定,涉案外币均为真币,其中朝鲜圆纸币共计28张,面额总计38840圆;蒙古图格里克纸币共计23张,面额总计486图格里克;塔吉克斯坦索莫尼纸币共计2张,面额总计15索莫尼;克罗地亚库纳纸币3张,面额总计16库纳;缅甸元纸币11张,面额总计140元;白俄罗斯卢布纸币21张,面额总计4850白俄罗斯卢布;不丹努尔特鲁姆纸币2张,面额总计2努尔特鲁姆;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纸币3张,面额总计3索姆;越南盾1张,面额总计500越南盾;印尼卢比1张,面额总计10卢比;圭亚那元1张,面额总计20元;索马里先令1张,面额总计50先令。根据汇率折算,涉案外币共计价值约人民币12894元。
4.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兵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徒手损坏防盗窗后翻窗入内,窃得被害人仇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尼康牌D5300单反相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涉案相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
5.2020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兵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采用翻墙的方式入内,窃得被害人缪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李兵于2021年11月2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的单反相机和外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兵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范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兵的供述;
5.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出具的鉴定结论、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君
检察官助理:周末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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