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兵受他人安排,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91号天工太阳岛小区门口,收取从云南省寄至重庆市的快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公安民警从该快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三包,共计净重1513.9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包,共计净重分别为1835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7.2%、7.2%、7.7%、7.5%、77.3%、7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的照片;2.书证:快递单、通话记录等;3.被告人李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毒品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1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武强
检察官助理 黄颖
附件: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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