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李其懂,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街**号,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幢**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2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199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4年4月9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6年8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2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警告;因赌博,于2011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5年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吸毒,于2010的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其懂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其懂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在浙江省龙港市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其懂为首,以李某甲、杨某甲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08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李其懂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在龙港市海港路790号民房、美懂海鲜楼、双排街707-709号套房、锦港嘉园套房、李家洋祠堂等地陆续轮流开设赌场,组织胡某某、金某某、苏某某、曹某某、林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等二十人以上以“三公”、“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获利金额的3%-5%抽取头薪。被告人李其懂为获取高额利息及赌场能够长期运营,在赌场内以提供筹码的方式发放高利贷,借款每万元日利息100元至200元。其间,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多次为李其懂帮忙管理赌场,从事发放筹码、提供倒款、抽取头薪、接送赌客、摆放赌具、望风等工作,并从中非法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赌资累计1050万元以上,抽取头薪累计63万元以上,为苏某某、曹某某、林某乙等人提供高利贷倒款共计1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3本;
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笔记本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钱某某、吴某某、苏某某、胡某某、金某某、王某甲等23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9年秋冬的一天,被告人李其懂为索要被害人王某甲所欠赌债,指使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人将王某甲从龙港市强行带上汽车拘禁至平阳县青岱线公路旁硐峻村村口往岩山方向村道约两百米右侧的挖机停放点(原系废旧采石场),其间采用殴打、辱骂、泼冷水等手段索要债务,时间长达约2小时。
2.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其懂为索要陈某甲所欠高利贷,指使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等人先后至少2次到龙港市通港路705号202室陈某甲、郑某某家,以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财物价值无法认定)、泼油漆、用502胶水堵锁眼等威胁、恐吓手段,迫使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将龙港市通港路705号202室房产出售给李其懂抵债。
3.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其懂在龙港市威龙居老人协会,因被害人钱某某与他人赌博发生口角而无故指责钱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随后又对被害人钱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4.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其懂为向杨某乙索要高利贷,遂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龙港市东瓯大酒店将杨某乙拉上轿车,以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欠款。
5.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其懂为索要被害人林某乙所欠高利贷,遂指使杨某甲、温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龙港市西城二街97号林某乙家,采取铁链锁门、泼油漆等威胁、恐吓手段索要债务。
6.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李其懂伙同王某乙到龙港市被害人李某庚公司,向李某庚索要其口头担保的李某壬的债务。其间,被告人李其懂及王某乙对被害人李某庚随意进行殴打。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7.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林某丙(另案处理)为索要被害人张某某妻子陈某乙因赌博所欠债务,在龙港市西一街513号理发店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殴打张某某致其受伤。其间,林某丙将张某某钥匙拿走并开走张某某牌号为浙CD****号的汽车,后因该车涉及诉讼,被苍南县人民法院扣押处理。
被告人李其懂于2020年7月26日在龙港市西一街951号后幢1-6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6日在龙港市西城路225号门前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在龙港市湖前信用社旁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8月19日在龙港市西一街705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丙于2020年9月16日在龙港市塘东街88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丁于2020年9月1日在龙港市李家洋村622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3本;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笔记本复印件、房产销售转移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买卖协议照片、病历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庚、温某某、陈某乙等41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钱某某、杨某乙、林某乙、李某庚、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民事诉讼相关材料、行政卷宗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其懂等6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多次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李某丙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其懂、李某甲、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君、赵 琦、林爱武
检察官助理:苗东欣、周伟辉、池丽芳
2020年11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其懂现羁押在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519****。
2.《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3.随案移送手机6部、电脑2台、笔记本3本(保存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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