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其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其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其林与被害人成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害人成某某与李某甲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成某某来到被告人李其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大道1588号康登鞋业宿舍422房间休息。期间,李某甲多次致电被害人成某某,被告人李其林见状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吵。而后被告人李其林打电话给李某甲,双方在电话中互骂。通话后,被告人李其林再次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吵,并心生杀念,遂通过手掐、包带勒颈的方式造成被害人成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系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其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其林家属已支付被害人成某某家属人民币125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上衣、牛仔裤、鞋子等;
2.书证:通话记录、旅馆住宿人员信息查询、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其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其林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其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其林现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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