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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其祥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李其祥,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其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其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其祥伙同罗盛龙(已判刑)在北流市清水口镇常旺开发区办公室,以其曾经帮助过该开发区在北流市清水口镇农地入市征地为由,要求被害人罗某乙支付劳务费,遭到罗某乙拒绝,便对罗某乙实施殴打、威胁、恐吓。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其祥等人又打电话对罗某乙进行威胁、恐吓,罗某乙为使该开发区的开发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被逼交给李其祥等人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事后,被告人李其祥、罗盛龙各分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其祥及同案人罗盛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书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其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其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其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冯国亮
检 察 员: 梁永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其祥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伍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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