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永昌路**号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隆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富华路**号对面瓦房,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22元)窃走,吴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追赶,期间,吴某某不慎摔倒。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博园路**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院子里的一辆众好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0元)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兴园四路**号门口处,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蒙德王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9元)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委会南方小组**号后门处,将被害人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凌肯牌黑色鬼火摩托车(无法估价)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文福二路**号后门,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长江牌银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网吧旁边**公寓大门前,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的太子125男装摩托车(无法估价)窃走。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冈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制衣厂门口停车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东毅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推走时,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由唐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李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冈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附:
1.被告人李冈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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