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冉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冉,曾用名: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克拉玛依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集资诈骗罪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冉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事实

201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冉利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先后成立克拉玛依某甲公司、克拉玛依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某丙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以投资购买车辆值班为由,夸大公司盈利能力,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与投资人签订车辆使用合同、定期支付高额租金、到期返还车辆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李冉仅将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用于其偿还前期投资所欠本息、个人消费或无法查明资金去向。目前,李冉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6人吸收资金25845.7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已向上述人员返还红利5790.3532万元,目前尚有20055.3968万元未返还。

二、诈骗事实

2017年年底,李冉隐瞒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单元**号房屋系吐某某购买的事实,利用其手中保管该房钥匙之便,擅自将该房屋售卖于刘某某,骗取刘某某20万元。

2019年8月8日,李冉以客户需要看车为由,骗取王某某郑州日产皮卡车一辆,并于当日将该车放置桂某某店内售卖,以抵偿其欠款。该车购置价13.9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冉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人民币20055.39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冉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可高

郭  华

     

                                        2020年7月28日

附: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