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李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9********,汉族,专科文化,系内蒙古**公司**,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楼**号楼**楼**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军成立内蒙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座**座。
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自2016年3月开始,被害人刘某甲陆续向郭某某(已起诉)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016年3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将其持有的呼和浩特市**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郭某某(已起诉),以向郭某某(已起诉)追加借款。
2017年12月27日,郭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还款协议书》,其中约定:因刘某甲尚欠郭某某人民币110万元,由刘某甲将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城**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过户给郭某某,郭某某再将原属于刘某甲的呼和浩特市**公司全部股权归还。因该房屋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蒙银村镇银行)有抵押贷款54万元尚未还清,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为尽快办理房屋过户事宜,郭某某(已起诉)帮被害人刘某甲找到**公司,联系偿还贷款一事,呼和浩特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侯某某(已判决)接待被害人刘某甲后,告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军,被告人李军同意贷款,双方约定由**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刘某甲用于偿还蒙银村镇银行的贷款,被害人刘某甲再将该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后还清小贷公司借款及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李军安排该公司出纳张某某一次性给被害人刘某甲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6.3万元,当日被害人刘某甲在蒙银村镇银行还款54万元及利息,并将剩余的钱款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已判决)。后被害人刘某甲与郭某某(已起诉)均不履行《还款协议书》,双方发生僵持。
2018年1月8日,为了收回被害人刘某甲在**公司的借款,被告人李军、侯某某(已判决)指使于某某、杨某某、巴某某(均已判决)采取贴身跟随、陪吃陪住等方式,日夜轮流控制被害人刘某甲,要求被害人刘某甲尽快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或者办理他项登记。自2018年1月8日开始,于某某、杨某某、巴某某(均已判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宾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限制被害人刘某甲人身自由长达8天。2018年1月11日晚,于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刘某甲带至荣锦会会所,被害人刘某甲被殴打至昏厥。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刘某甲迫于于某某、杨某某、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长时间的威胁、恐吓,无奈将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城**区**号楼**单元**的房屋过户给郭某某(已起诉)指定的南某某名下。郭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1月15日、16日还清被害人刘某甲在**公司的借款约人民币55万余元,后南某某在郭某某(已起诉)的要求下将房屋出售,所得房款130余万元全部交由郭某某(已起诉)。
2018年1月17日晚21时许,于某某(已判决)以看护被害人刘某甲为由,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刘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3000元转给于某某(已判决)。
非法拘禁罪:
1、被害人莎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29日向侯某某(已判决)借款人民币1.5万元、1.7万元、6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因被害人莎某某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8月9日18时许至2016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军伙同侯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向被害人莎某某索要债务,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广场**座被害人莎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赛罕区**路**酒店内非法拘禁被害人莎某某、乔某某。后被害人莎某某、乔某某的家人陆续归还侯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人民币11.2万元,归还陈某某(已判决)人民币2万元。
2、 2016年9月,被害人谢某某向侯某某(已判决)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因被害人谢某某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军指使侯某某(已判决)跟随被害人谢某某三天,后被害人谢某某被迫向侯某某(已判决)归还现金人民币22万元。
非法侵入住宅:
1、2016年11月5日,被害人刘某乙向被告人李军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先后还款1.6万元后,未能按时还清剩余借款,被告人李军指使于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强行在被害人刘某乙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寓**座**的房屋内入住长达10余天。
2、2017年年初,被害人伊某某向被告人李军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后被害人伊某某无法按时还款,被告人李军、侯某某(已判决)伙同于某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去被害人伊某某家中催要借款,并派于某某(已判决)强行住在被害人伊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城**苑**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长达15天,严重影响被害人伊某某的生活。
3、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李军借款人民币31.25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以其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宅作抵押。后被害人赵某某未能按时还款,2017年9月,被告人李军、于某某(已判决)、巴某某(已判决)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公司,于某某(已判决)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恐吓、辱骂,并逼迫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于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家门钥匙要走,强行入住被害人赵某某抵押的上述房屋内,长期霸占作为**、**两家公司员工宿舍,实际使用半年之久。
被告人李军、侯某某(已判决)等人伙同于某某、杨某某、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索要债务,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李军、侯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首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窝藏罪: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军是犯罪的人,而让李军居住在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门**大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并为李军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魁**期的房屋,帮助李军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房屋过户信息、抵押协议、微信转账记录、个人借款合同、银行凭证、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房屋转让他人并被出售,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四)项、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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